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7-2107-1773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昆百大集团诉昆百大珠宝侵权 索赔340万元
发布时间:2017-10-11 阅读次数:1223
在近60年的经营中,“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承载了无数云南人儿时的记忆,也是云南省企业界的一面旗帜。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集团)、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商业公司)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珠宝)因为“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使用而对簿公堂。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悉,1959年,昆明百货大楼成立,后经改制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5月,昆百大集团出资设立了昆百大珠宝;即后者为前者的全资子公司。后因经营需要,经改制及多次股权变更,2003年,昆百大商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4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昆百大珠宝的法定代表人马罗矶及其他人员,并在次年2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显示,二者约定由商业公司将“昆百大”字样及商誉提供给昆百大珠宝使用,使用期限为12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鉴于两家公司的特殊关系,“昆百大”字样及商誉的使用费,按100万元优惠收取。同时约定了昆百大珠宝使用商场的租金。
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未就“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字样及商誉的继续使用事宜与原告达成任何协议,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昆百大珠宝继续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这些名称、简称、字样及商誉,未向昆百大集团和商业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后期还拖欠场地使用租金。
随后,昆百大集团和昆百大商业公司共同作为原告,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其中提到三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判令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40万元。
庭审中,昆百大集团认为,自成立以来,对外宣传一直使用“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简称,“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字样及相关商誉,系昆百大集团享有的唯一排他性权利的资产,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知悉,依法应受到保护。在集团对昆百大珠宝授权使用名称等的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仍然继续使用,严重侵害了昆百大集团的合法权益。
针对两原告的起诉,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认为:“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企业名称属于老昆明百货大楼,两原告并不享有在先权利,所以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两原告可以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被告当然也可以使用。
“1993年,昆百大珠宝是第一原告设立登记注册的,我们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是工商部门核准的,而且这个名称都是第一原告给我们取的名字。”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说,这个案子应该是商标之争。“昆百大集团和昆百大珠宝,双方注册了很多商标,我们注册了一个,无论是字号也好什么也好,还是一个商标。对国家商标总局允许通过的商标,要充分尊重。”该代理人说。
此外,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还认为,昆百大珠宝没有任何过错,一直都是合理合法使用昆百大珠宝这个名称。如果侵权成立,应该以1993年公司成立时算起,而如今已过去了20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要求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89-5653-976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36566742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