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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红日商标维权 诉前禁令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1-24 阅读次数:1742
因认为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睿尚电器)、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红日)等多被告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红日燃具有限集团(下称广州红日)将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并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红日的申请作出裁定,广东睿尚电器广州红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上使用第5920931号“红日e家”注册商标及其变体“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商标,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据悉,这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建院以来第三份支持诉前禁令的裁定。
广州红日诉称,作为国内知名厨房设备、燃气具行业知名企业,广州红日自1993年启用“红日”字号至今已有20余年“红日”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石某原系广州红日原告,掌握了广州红日大量生产销售渠道信息。石某离职后与祝某设立广东睿尚电器,在受让“红日e家”注册商标后 ,即与广州红日原总经销商的被告江西红日、河北广诺等合作,共同实施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迫令下级经销商将原“红日厨卫”店门更换或增列门头为“红日e家”,以“红日”产品为样板销售“红日e家”产品,以“红日”销售单和售后服务卡销售“红日e家”产品等。广东睿尚电器、江西红日等做法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法院。
广州红日是在今年7月3日对被告提起诉讼同时提出禁令申请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9月8日组织禁令申请双方听证,并于10月17日传唤其他当事人到庭询问。
广州红日申请称,如不及时制止广东睿尚电器的侵权行为,将对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广东睿尚电器推广“红日e家”产品的行为,将放大“红日”与“红日e家”的混淆效果,导致极短时间内消费者形成习惯性错误认识,而习惯一旦养成,极其难以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如法院不采取禁令,则只能等待生效判决才能制止侵权,彼时广州红日已将广州红日的市场份额蚕食殆尽。
对此,广东睿尚电器辩称,广州红日禁令请求是要求广东睿尚电器立即停止使用“红日e家”注册商标,其听证中增加要求广东睿尚电器立即停止使用“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商标,明显超出原来主张;广东睿尚电器仅在样机中使用过“红日e家”商标,因为视觉效果不好,早已停止使用,广州红日禁令请求已经没有意义;广州红日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睿尚电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被告行为与广东睿尚电器无关;广州红日应提供禁令担保等。
对于广州红日提出的禁令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否颁发禁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广东睿尚电器是否对广州红日构成不正当竞争;不颁发禁令是否造成广州红日难以弥补的损害;颁发禁令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在关于广东睿尚电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红日自1993年在厨卫行业使用“红日”字号,至今已有20余年。结合考虑媒体对广州红日“红日”字号 的大量宣传报道、广州红日获得各种荣誉、“RedSun红日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事实,足以认定广州红日“红日”字号是厨卫行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被诉产品上印有“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商标,广东睿尚电器在苏宁易购网点介绍被诉产品名称和品牌时使用“红日e家”,足以认定被诉产品同时使用了“红日E家”“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3个商标。“E家”或“e家”通常指网络数字时代家庭,故“红日”构成被诉商标最显著性和识别性部分。由于被诉商标所使用的“红日”与广州红日字号完全相同;广州红日字号注册和使用在先,被诉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后,故广东睿尚电器在厨卫产品上使用被诉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广州红日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人误认被诉产品由广州红日生产或与广州红日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另外,广东睿尚电器利用广州红日贴牌生产方式和原总经销商生产销售被诉产品,被诉“红日E家”门店开在广州红日“红日厨卫”门店旁边等行为,进一步加深强化了上述混淆效果,充分揭示了广东睿尚电器攀附故意。广东睿尚电器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显然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广州红日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广东睿尚电器及其4地总经销商在推销被诉产品时大量使用“新形象,新升级”等宣传用语,这些行为不仅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红日E家”是“红日”产品升级版,而且暗示红日产品已经过时,这无疑损害了广州红日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果不颁发禁令,损害后果同样难以用金钱计算。
据此,法院于11月17日作出上述裁定,效力维持该案判决生效日止。
本报记者就案件情况多次联系广东睿尚电器。记者第一次联系时,对方表示不知晓并拒绝了本报记者采访;记者第二次联系时,相关负责人在留下记者联系方式后,表示会回复。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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