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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大脑”智慧比拼,其商标权应花落谁家?
发布时间:2018-06-15   阅读次数:1301
    江苏卫视“最强大脑”科学竞技类真人秀节目已走过五季,且自播出以来一直收视火爆。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简称长江龙公司)和恩德莫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恩德莫尚公司)分别就“最强大脑”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两起案件。
    最强大脑”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长江龙公司于2013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2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
    恩德莫尚公司于2017年4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最强大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一、“最强大脑”节目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长江龙公司对该节目理应知晓,仍在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与“最强大脑”节目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最强大脑”节目知名度的故意,损害了恩德莫尚公司对“最强大脑”知名商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二、恩德莫尚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恩德莫尚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诉裁定作出后,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均不服,并先后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恩德莫尚公司主要起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恩德莫尚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长江龙公司的抢注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被诉裁定仅无效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长江龙公司随后亦起诉称:一、恩德莫尚公司既非在先权利人,也非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二、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恩德莫尚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最强大脑”节目名称且该节目名称未达到知名程度,长江龙公司不存在不正当利用该节目知名度的故意,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上,双方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上述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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