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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牌酱油商标引纠纷 法院判决:属国有资产 转让无效
发布时间:2019-01-02   阅读次数:1359
        德阳酱油为德阳市旌阳区特产,始于清朝同治年间,历史悠久,配料考究,工艺独特,素以营养丰富、风味独特、久存不腐、色香味俱佳著称。
       2006年9月,经德阳市政府批准,德阳酱油酿制技艺被确定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被列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今年6月,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公司(简称酱油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酱油酿造厂(简称酱油厂)对簿公堂,引发“德阳牌”权属之争。
  24日下午,“德阳牌”酱油商标的权属之争落下帷幕。德阳市中院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判处“德阳牌”商标专用权归振兴公司所有。
  原告“德阳牌”属国有资产
  本案原告振兴公司认为,酱油厂改制前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德阳牌”商标(注册号:第112485号)登记在酱油厂名下,亦属于国有资产。
  1996年12月4日,酱油厂进行改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公司性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民营企业。“德阳牌”商标系无形资产不属于被买断的国有净资产,仍然属于国有资产,仅是留给酱油厂继续使用。
  2009年7月28日,德阳市国资委同意酱油厂与杨某某等三人(当时拟设立酱油公司)继续使用“德阳牌”商标。酱油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德阳市国资委的任何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酱油公司及酱油厂擅自将“德阳牌”商标以商标转让的方式登记至酱油公司名下。
  振兴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德阳牌”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确认酱油公司与酱油厂之间关于“德阳牌”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请求依法判令酱油公司将“德阳牌”商标变更登记至振兴公司名下。
      被告 有权处分商标权 
  被告酱油公司、酱油厂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法院驳回振兴公司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确认商标权的归属是行政权力的范畴,原告无权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商标的所有权;被告是经商标局核准的涉案商标权利人,有权对商标权进行处分;原告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悉,振兴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德阳市政府、市国资委和财政局的委托授权对外投资,实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经营管理;对市属国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进行重组或处置,盘活存量,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
  法院 国有资产转让无效
  24日,德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焦点集中在:商标权权属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振兴公司是否具有诉讼权;酱油公司及酱油厂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也属于民事确认之诉。最高法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明确商标权权属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另查明,2018年8月23日,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原告振兴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确权,涉案商标专用权归振兴公司所有并登记至振兴公司名下。酱油厂改制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名下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是出资人,企业仅有经营管理权。故涉案商标虽然由被告酱油厂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登记注册,但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被告酱油厂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实际权利人是国家。
  此外,被告酱油厂1996年进行改制,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但涉案商标并未评估作价,也不属于买断的资产。同时,德阳市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酱油酿造厂职工集体一次性买断国有产权的批复》也明确“对未进行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标等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使用”。故涉案商标仅是由被告酱油厂继续使用,其所有权并未变更,仍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二被告转让涉案商标行为的效力,法院认为,酱油厂明知对涉案商标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酱油公司设立前也通过酱油厂向市国资委申请使用涉案商标,表明酱油公司也明知涉案商标所有权属国家,但二被告仍于2011年1月27日,将涉案商标由酱油厂转让给酱油公司,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德阳市中院一审判决,酱油厂将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转让酱油公司的行为无效;该商标专用权归振兴公司所有;酱油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协助振兴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手续。(记者 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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