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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螺蛳粉商标案原告索赔440万
发布时间:2019-04-15 阅读次数:4559
广西柳州一起商标纠纷闹上法庭,原告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自己的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和二人成立的两家公司,以及二公司发展的78家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索赔440万元。到底发生了什么?
近日,“爱民图形”注册商标侵权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自己的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和二人成立的两家公司,以及二公司发展的78家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索赔440万元。
据悉,黄爱民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用其本名后两个字申请注册商标。2007年8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类”等类别上。黄爱民诉称,由于店里生意繁忙,她于2004年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交由侄子何某办理,何某则将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2010年,黄爱民知晓此事后找何某理论。2011年何某将抢注的商标转让回到黄爱民名下。何某在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与梁某成立两家公司,并发展了78家“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黄爱民诉请法院判令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梁某及连锁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44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当天,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仅有一家加盟店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意见中辩称黄爱民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自己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明显区别;截至2018年9月25日,有12家企业和个人将文字“爱民”二字或图形“爱民”“爱民××”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成功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文字“爱民”二字并不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所独占,“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不构成对黄爱民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因该案涉及被告众多、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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