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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于2011年8月作出的关于“三星雨”商标准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2年2月就该裁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这使得“三星雨”商标的注册再度生变。
据介绍,2003年9月,浙江省富阳市自然人蒋某申请注册“三星雨”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1类电暖器商品上。异议期内,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就该商标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其认为,“三星雨”与引证商标“三星”构成了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据了解,引证商标第3169823号“三星”文字商标于2002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电冰箱、中心加热暖气管等商品上。
此异议经商评委复审裁定认为,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对此裁定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表示不服,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诉讼中,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虽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具体原料、功能用途方面存在差别,但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都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电器类产品,在销售渠道、使用领域、消费对象上存在重合,已经构成了类似商品。且异议商标只比引证商标多一个“雨”字,本身并没有特殊含义,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同时,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还认为“三星”商标在中国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复制、摹仿其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异议商标未形成可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此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对原告提出的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的问题,由于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未向法院明确请求认定为驰名的具体商标,在缺乏审查基础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就该项主张进行具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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