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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湖滨”果汁商标事件调查
发布时间:2012-10-27   阅读次数:1730

      “湖滨”商标持有人蔡晓丽近来陷于商标纠纷的烦心事,在国家商标局没有核准商标转让的情况下,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湖滨)就监制、委托代工了大量的“湖滨”牌果汁,这些果汁品质无法达到“湖滨”品牌要求,有些产品甚至质量有问题。

  对此专家认为,无论是否侵权,商标使用者都应该提供与商标质量相称的产品。

  “湖滨”商标陷入纠纷

  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湖滨)成立于1997年,经商标持有人蔡晓丽许可,使用“湖滨”商标。三门峡湖滨生产的“湖滨”牌系列果汁以纯净、高浓度、无污染、无添加、原生态的特点,行销到全国200多个城市并出口国际市场。

  春节后,在河南洛阳等地的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洛阳湖滨监制、郑州和保定等地生产的“湖滨”牌果汁,有的还标注有“第三十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指定饮用果汁”等字样。这些“湖滨”牌果汁的图案、色彩、商标、标识和三门峡湖滨生产的湖滨果汁相同。蔡晓丽认为,国家商标局在今年1月没有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洛阳湖滨这么做系公然侵权。

  而洛阳湖滨大股东彭民生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时,蔡晓丽以持有的“湖滨”商标所有权出资,而且法院判决蔡晓丽将商标转让给洛阳湖滨,因此洛阳湖滨不算侵权。

  据调查,2011年5月,彭民生和蔡晓丽签订协议成立洛阳湖滨,彭民生以现金资本作为投入,蔡晓丽以“湖滨”商标所有权和相关技术作为投入,分别占75%和25%的股份。其后双方合作生变,2012年1月10日,国家商标局驳回了洛阳湖滨提交的“湖滨”商标转让申请,随后商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8月23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蔡晓丽在15日内将“湖滨”商标转让给洛阳湖滨,但蔡晓丽随后提出上诉。

  对于是否侵权,北京燕园律师事务所王守利律师认为,商标法规定:转让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此,商标权的取得是必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法定形式,除此之外非经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任何使用方式均涉嫌违犯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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