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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塘”商标专用权得到保护
发布时间:2011-05-18 阅读次数:2015
13日,湖北省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起涉及著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告终结。
2008年7月以来,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发现咸宁镇常恭风湿病门诊在其注册网站、广告宣传、医生名片、就诊病历、接送就诊患者专车上,均使用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已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麻塘”标志,侵犯了麻塘风湿病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7月30日,咸宁中院公开审理作出判决: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不正当使用“麻塘”标志,侵犯了麻塘风湿病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麻塘风湿病医院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由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对于之前的一些不规范行为给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造成的影响,表示道歉;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三十日起,在其今后所有的对外企业宣传中,不再突出使用“麻塘”文字及歧义性语言进行虚假宣传;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于本调解协议签字后三日内向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作出一次性经济补偿(已履行)。
2008年7月以来,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发现咸宁镇常恭风湿病门诊在其注册网站、广告宣传、医生名片、就诊病历、接送就诊患者专车上,均使用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已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麻塘”标志,侵犯了麻塘风湿病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7月30日,咸宁中院公开审理作出判决: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不正当使用“麻塘”标志,侵犯了麻塘风湿病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麻塘风湿病医院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由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对于之前的一些不规范行为给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造成的影响,表示道歉;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三十日起,在其今后所有的对外企业宣传中,不再突出使用“麻塘”文字及歧义性语言进行虚假宣传;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于本调解协议签字后三日内向咸宁市麻塘风湿病医院作出一次性经济补偿(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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