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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50家“沙县小吃”集体成被告 有侵权嫌疑
发布时间:2011-07-16 阅读次数:2038
无锡不少沙县小吃店可能涉嫌商标侵权。几天前,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负责人一口气向市工商局投诉了50家沙县小吃店,称这些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的集体商标“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侵犯了同业公会的商标权。7月1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投诉人:“有50家店侵害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
被福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投诉的50家沙县小吃店分布于无锡各区,有的店老板还开了三四家店。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负责人汤先生称,公会先后于1997年和2005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注册服务商标和“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从同业公会出示的商标注册证上看到,该集体商标2006年7月注册成功,商标由汉字“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和一个圆形图案组成,有效期至2016年,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等。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的秘书长朱先生称,他们对上述50家沙县小吃店进行登记时,发现他们的店面和店内大多有相同或类似的沙县小吃商标。这50家店侵害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对“商标侵权”或没有概念或断然否认或含糊其辞
据了解,沙县小吃店经营一般采取“加盟”形式,向批发商统一购买做小吃所需的原料及餐具,主要经营具有地方特色小吃,如拌面、馄饨、药膳炖品等。据朱先生估计,无锡市有五六百家沙县小吃店,而未经许可使用同业公会商标的占70%左右。7月14日记者走访了几家沙县小吃店发现,仅凭观察并不能发现授权店与未授权店的区别,因为沙县小吃店门面上都有“沙县小吃”四个大字和图文标识。随后记者对几家被投诉的小吃店进行了采访。有的店老板称,对商标侵权没有概念;有的则称,自己开了20多年店,从未听说过此事,也不存在商标侵权;有的店则称,大家都是混口饭吃,是否侵权说不清楚。一名正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办理手续的老板称,投诉商标侵权是正确的做法,不然会有很多店抢生意。汤先生表示,他们投诉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沙县小吃店的经营秩序,保护并提升“沙县小吃”的品牌。同时公会还会对已授权的店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店容店貌、小吃文化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律师:未经许可就打“沙县小吃”招牌,有侵权嫌疑
无锡工商局商管科吴科长表示,他们已收到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提交的投诉书。对于被投诉的50家沙县小吃店是否构成侵权,他们要根据提供的线索作深入调查,过一段时间才会有结果。
法舟律师事务所王一静律师认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是集体商标“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的所有权人,如果一些沙县小吃店未经所有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类似的商标,则属于侵权;如果一些小店只是把“沙县小吃”作为店名,而店内没有沙县小吃的商标标识,则属于店名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混淆,也有一定的侵权嫌疑。
投诉人:“有50家店侵害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
被福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投诉的50家沙县小吃店分布于无锡各区,有的店老板还开了三四家店。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负责人汤先生称,公会先后于1997年和2005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注册服务商标和“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从同业公会出示的商标注册证上看到,该集体商标2006年7月注册成功,商标由汉字“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和一个圆形图案组成,有效期至2016年,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等。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的秘书长朱先生称,他们对上述50家沙县小吃店进行登记时,发现他们的店面和店内大多有相同或类似的沙县小吃商标。这50家店侵害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对“商标侵权”或没有概念或断然否认或含糊其辞
据了解,沙县小吃店经营一般采取“加盟”形式,向批发商统一购买做小吃所需的原料及餐具,主要经营具有地方特色小吃,如拌面、馄饨、药膳炖品等。据朱先生估计,无锡市有五六百家沙县小吃店,而未经许可使用同业公会商标的占70%左右。7月14日记者走访了几家沙县小吃店发现,仅凭观察并不能发现授权店与未授权店的区别,因为沙县小吃店门面上都有“沙县小吃”四个大字和图文标识。随后记者对几家被投诉的小吃店进行了采访。有的店老板称,对商标侵权没有概念;有的则称,自己开了20多年店,从未听说过此事,也不存在商标侵权;有的店则称,大家都是混口饭吃,是否侵权说不清楚。一名正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办理手续的老板称,投诉商标侵权是正确的做法,不然会有很多店抢生意。汤先生表示,他们投诉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沙县小吃店的经营秩序,保护并提升“沙县小吃”的品牌。同时公会还会对已授权的店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店容店貌、小吃文化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律师:未经许可就打“沙县小吃”招牌,有侵权嫌疑
无锡工商局商管科吴科长表示,他们已收到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无锡联络处提交的投诉书。对于被投诉的50家沙县小吃店是否构成侵权,他们要根据提供的线索作深入调查,过一段时间才会有结果。
法舟律师事务所王一静律师认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是集体商标“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的所有权人,如果一些沙县小吃店未经所有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类似的商标,则属于侵权;如果一些小店只是把“沙县小吃”作为店名,而店内没有沙县小吃的商标标识,则属于店名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混淆,也有一定的侵权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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