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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买”回归遭遇商标难题
发布时间:2011-08-03   阅读次数:2387

     今年2月,全球家电连锁品牌“百思买“(BEST BUY)关闭其在华经营的9家门店,并宣布暂时退出中国市场。日前有消息称,“百思买”品牌经过数月的战略调整和调研后,将在今年9月以“电子商务实体店”两种路径重新回归中国市场。在此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百思买”品牌的此次回归却不得不伴随其英文主商标“BEST BUY”在华难以获得确权的尴尬。
         
      据介绍,“BEST BUY”商标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于日前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中被法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原驳回复审裁定,即申请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该“BEST BUY”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记者了解,作为“BEST BUY”商标管理人——美国BBY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Y公司)于2008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该“BEST BUY”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外文“BEST BUY”及图构成,指定颜色为黄色,指定使用于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5类上。
      2010年3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其理由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BBY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于2011年3月作出第3878号驳回复审裁定。BBY公司亦对该裁定结果表示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期间,BBY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于2008年11月对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美国)创作的美术作品“BEST BUY图形”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商标局授予其的数件黄色标签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欲证明“BEST BUY图形”的独创性和黄色标签图形的显著性。
      针对此系列证据,商评委则认为上述材料形成于第3878号决定作出之前,但原告并未在行政审查过程中提交,不是其作出第3878号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故不予认可。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焦点为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是否具有显著性。针对于此,该院审理认定,“BEST BUY”为有固定含义的词组,可直译为“最好的购买”,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质量和特点,因此不具有显著性;从整体上看,即便黄色标签图形部分具有一定显著性,但在整体上不具有注册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此外,原告称申请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该理由不成立。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驳回BBY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原裁定结果。
     者同时了解到,BBY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另外一件35类中的“BEST BUY”商标也遭受同样际遇,该商标被驳回复审后,在紧接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也两次折戟。而目前BBY公司正在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针对“百思买”回归中国市场却在英文主商标上遭遇法律难题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7月27日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商标注册失败但并不影响百思买公司继续在服务中使用“BEST BUY”标识。同时,如果百思买公司能够找到证据证明“BEST BUY”不仅仅是对服务的简单描述,或者在其后的经营活动中逐渐使其产生第二含义的话,其仍然还有获得注册的可能。
     李明德同时表示,即使没有商标权,百思买在经营当中也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BEST BUY”标识进行保护。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全球家电连锁卖场巨头,第35类的“BEST BUY”商标对百思买公司尤为重要,如果由于商标缺乏显著性而不能获得注册,将必然对百思买重新布局中国市场造成影响。
     对于“百思买”相关商标确权事件的进展,《中国知识产权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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