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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白酒“老德州”遭遇李鬼“老德洲”
发布时间:2012-05-03 阅读次数:1711
在德州,人们很早就熟悉“老德州”白酒,然而后来市场上又出现了“老德洲”白酒。自2010年2月份以来,两种白酒的生产厂家就为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而争执不休。
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孙某和武城县的三家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老德州酒特有名称“老德州”相近似的名称,赔偿原告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白酒“老德州”遭遇傍名牌
又一村公司的前身是山东德州酒厂,该厂曾于1979年10月31日注册了“德州牌”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评为山东著名商标。2003年,又一村公司与德州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以“德州牌”为商标、以“老德州”为名称的系列白酒。根据合作协议,又一村公司负责生产,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市场运作和销售。
据悉,德州牌老德州酒的包装正面上部为德州牌商标,自上而下写有“老德州”三字,该包装侧面写有出品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然而,自2010年2月以来,又一村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了1360多箱贴有“老德洲”商标的白酒。经比对,“老德洲”酒的外包装盒正面中间位置为竖体“老德洲”字样,与又一村公司生产德州牌老德州酒的外包装正面竖写“老德州”读音相同、字体相似,包装盒组合颜色也相似。
“老德洲”商标注册有异议
经了解,原来“老德洲”商标是由孙某于2009年6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年予以受理,并曾在24/2010商标公告第五分册中进行公告,但是在公告期间内被又一村公司发现了,并提出了异议,但国家工商总局至今尚未作出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孙某便委托德州市武城县境内的三家酒业公司为其贴牌灌装生产“老德洲”牌白酒。
“老德洲”被判不正当竞争
2010年12月底,又一村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又一村公司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德州牌老德州酒在特定区域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共同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人群所知悉,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老德州”为其德州牌老德州酒的特有名称。被告孙某虽然申请注册了“老德洲”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并未生效,故其与另三个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原告又一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11年9月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曾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此案过程中,由于孙某与又一村公司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山东省高级法院遂依法裁定准许孙某撤回上诉。据此,原审判决遂具有法律效力。
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孙某和武城县的三家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老德州酒特有名称“老德州”相近似的名称,赔偿原告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白酒“老德州”遭遇傍名牌
又一村公司的前身是山东德州酒厂,该厂曾于1979年10月31日注册了“德州牌”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评为山东著名商标。2003年,又一村公司与德州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以“德州牌”为商标、以“老德州”为名称的系列白酒。根据合作协议,又一村公司负责生产,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市场运作和销售。
据悉,德州牌老德州酒的包装正面上部为德州牌商标,自上而下写有“老德州”三字,该包装侧面写有出品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然而,自2010年2月以来,又一村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了1360多箱贴有“老德洲”商标的白酒。经比对,“老德洲”酒的外包装盒正面中间位置为竖体“老德洲”字样,与又一村公司生产德州牌老德州酒的外包装正面竖写“老德州”读音相同、字体相似,包装盒组合颜色也相似。
“老德洲”商标注册有异议
经了解,原来“老德洲”商标是由孙某于2009年6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年予以受理,并曾在24/2010商标公告第五分册中进行公告,但是在公告期间内被又一村公司发现了,并提出了异议,但国家工商总局至今尚未作出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孙某便委托德州市武城县境内的三家酒业公司为其贴牌灌装生产“老德洲”牌白酒。
“老德洲”被判不正当竞争
2010年12月底,又一村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又一村公司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德州牌老德州酒在特定区域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共同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人群所知悉,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老德州”为其德州牌老德州酒的特有名称。被告孙某虽然申请注册了“老德洲”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并未生效,故其与另三个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原告又一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11年9月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曾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此案过程中,由于孙某与又一村公司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山东省高级法院遂依法裁定准许孙某撤回上诉。据此,原审判决遂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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