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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远斋”传人能否继续使用祖传商标?
发布时间:2012-05-09 阅读次数:1489
据媒体近日报道,老字号“信远斋”商标纠纷历经10余年的诉讼后,最终以“信远斋”传人痛失商标收尾,而由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获得“信远斋及图”商标。对于该结果,老字号“信远斋”创始人的传人萧宏苋表示不服,目前正在准备申诉。
乍看上述结果,“信远斋”传人似乎已经完全丧失“信远斋”的相关权益,今后只能彻底与“信远斋”划清界限。但笔者认为不然,“信远斋”传人仍可通过合法途径继续传承其祖传商标。
首先,老字号商标争议案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信远斋”传人可以使用商标创始过程对外进行宣传。该案中的商标争议纠纷,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已历经10年之久,相关的事实也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了固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北京著名老字号。因此,“信远斋”的传人完全可以将上述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合法对外就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
其次,“信远斋”传人可以通过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方式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依据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图样显示,“信远斋”传人的商标图样为印章样式,“信远斋”传人可以将该图样进行著作权登记,并通过诸如将该图样作为包装等方式进行使用。
再者,按照商标侵权的一般要求,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单纯的文字相同并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该案中,“信远斋”传人注册的原商标与信远斋公司的注册商标从图样上看存在着较大区别,作为一般消费者较难混淆或误认,但前提是,信远斋传人需严格规范自身商标的使用。
不过回溯该案,笔者认为“信远斋”传人的商标之所以会被撤销,主要是由于其无法举证证明其不存在“三年不使用”证据。在此,笔者补充一个细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二中民初字第1041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记载“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信远斋”传人)承认自2000年起因被告的大肆侵权活动,其登记注册的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未从事经营活动。”由此而言,“信远斋”传人的商标被撤销的命运在一开始就已经由于其权利人不谨慎的言行而埋下伏笔。
笔者认为,老字号商标的传人在该商标的发展上有巨大的贡献,但是祖传的商标并不必然属于其传人所有。因此,其他老字号商标的传人可以吸取该案件的教训,真正认识到商标的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
乍看上述结果,“信远斋”传人似乎已经完全丧失“信远斋”的相关权益,今后只能彻底与“信远斋”划清界限。但笔者认为不然,“信远斋”传人仍可通过合法途径继续传承其祖传商标。
首先,老字号商标争议案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信远斋”传人可以使用商标创始过程对外进行宣传。该案中的商标争议纠纷,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已历经10年之久,相关的事实也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了固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北京著名老字号。因此,“信远斋”的传人完全可以将上述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合法对外就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
其次,“信远斋”传人可以通过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方式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依据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图样显示,“信远斋”传人的商标图样为印章样式,“信远斋”传人可以将该图样进行著作权登记,并通过诸如将该图样作为包装等方式进行使用。
再者,按照商标侵权的一般要求,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单纯的文字相同并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该案中,“信远斋”传人注册的原商标与信远斋公司的注册商标从图样上看存在着较大区别,作为一般消费者较难混淆或误认,但前提是,信远斋传人需严格规范自身商标的使用。
不过回溯该案,笔者认为“信远斋”传人的商标之所以会被撤销,主要是由于其无法举证证明其不存在“三年不使用”证据。在此,笔者补充一个细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二中民初字第1041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记载“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信远斋”传人)承认自2000年起因被告的大肆侵权活动,其登记注册的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未从事经营活动。”由此而言,“信远斋”传人的商标被撤销的命运在一开始就已经由于其权利人不谨慎的言行而埋下伏笔。
笔者认为,老字号商标的传人在该商标的发展上有巨大的贡献,但是祖传的商标并不必然属于其传人所有。因此,其他老字号商标的传人可以吸取该案件的教训,真正认识到商标的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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