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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菲兔”被侵权获赔35万元
发布时间:2012-05-08   阅读次数:1561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5起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其中包括侵犯动画作品“米菲兔”商标权的纠纷及侵害动画片《铠甲勇士》衍生玩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案件。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让权利人渴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愿望得以实现。

  作为一家荷兰跨国企业,梅西斯公司数十年来一直负责迪克·布鲁纳作品的管理和商业开发,拥有“米菲兔”的版权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1996年起,米菲兔的相关图书、音像制品陆续进入中国地区。前段时间,梅西斯公司及其授权商发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市场和淘宝网上出现了所谓“minify”童鞋。这些鞋子的鞋身、包装、合格证、保养说明和标价牌上所用的“miniFY”、“minify”、“MINIFY”标记以及兔子图案和梅西斯公司的“米菲兔”

  相关商标非常像。于是梅西斯公司把相关制造商南安米菲公司、总经销商米菲体育公司、开店的捷爽公司及其法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米菲体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停止对梅西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米菲体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梅西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赔偿款中的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认定侵权童鞋商品所使用的装潢与梅西斯公司知名商品的装潢构成近似,米菲体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连带赔偿梅西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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