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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士邦”三年未使用被撤
发布时间:2011-03-02 阅读次数:2127
所有人为浙江占士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占士邦公司)的第991154号“007詹士邦及图”注册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在2004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历经多级行政与司法程序后,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就该商标行政案作出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007詹士邦及图”注册商标作出的撤销决定获支持。
据记者了解,第991154号商标于1995年9月25日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2004年7月15日,丹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以该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未获支持。在此后的复审程序中,商评委于2009年3月做出决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占士邦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占士邦公司在受让取得第991154号商标时,该商标已经被提起3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原所有人东信公司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在2001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期间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业使用。由此,商评委原复审决定被一审维持。
接到一审判决后,占士邦公司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北京高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占士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第991154号商标于1995年9月25日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2004年7月15日,丹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以该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未获支持。在此后的复审程序中,商评委于2009年3月做出决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占士邦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占士邦公司在受让取得第991154号商标时,该商标已经被提起3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原所有人东信公司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在2001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期间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业使用。由此,商评委原复审决定被一审维持。
接到一审判决后,占士邦公司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北京高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占士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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