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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得利”应否被独占?
发布时间:2011-03-02   阅读次数:2129
   围绕“亨得利”的缠斗还在继续。代表全国数十家“亨得利”眼镜企业利益的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亨得利亨达利(钟表)商业分会(以下简称两亨分会)在第14类和第37类上申请注册“亨得利”商标时,遭遇了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的“拦截”。一方称代表着行业的利益,一方称你代表不了行业。
    这一幕13年前已曾上演。1998年,两亨分会理事会上,来自天津、沈阳、哈尔滨、重庆等13家理事单位决定以注册不当为由,申请撤销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注册的“亨得利”商标,并于当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递交了申请书。其时,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拥有两件“亨得利”注册商标:第844655号和第935933号,其分别被核准注册在眼镜商品和眼镜维修服务上使用。
   在上述两亨分会理事会上,据现任两亨分会理事长屈鲁健称,“亨得利”这一百年老字号品牌能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扬光大,各地品牌享有者均付出了大量心血,商标使用权应为1997年之前品牌使用者共同拥有。
    据商评委就前述争议作出的裁定称,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作为全国近百家冠有“亨得利”商号的企业之一,将“亨得利”商标注册专用,在取得“亨得利”商标注册权后,又禁止在其商标注册前就已冠名“亨得利”的企业继续使用“亨得利”商号,破坏了原“亨得利”商号的公平使用秩序和利益关系。其“亨得利”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他“亨得利”企业的合法在先权利,其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注册不当。最终,商评委的裁定使两亨分会如愿撤销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多件“亨得利”商标。
    年后,双方再次为“亨得利”博弈,只是角色互换,程序也不再限于行政阶段。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两亨分会诉商评委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系两案的第三人。这两起案件可追溯至12年前,两亨分会当时成功申请撤销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亨得利”商标之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在第14类和第37类上注册“亨得利”商标的申请。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在这两件商标的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理由为注册不当。
    两亨分会向商标局答辩称,其代表着全国大部分的“亨得利”企业的直接权益,申请“亨得利”商标注册,是为了切实保护其所代表的大部分“亨得利”企业的利益。两亨分会还表示,其申请注册“亨得利”商标,并非为阻止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继续使用“亨得利”,仅仅是给予“亨得利”商标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商标局于2008年作出裁定,“亨得利”作为我国钟表眼镜行业中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其市场信誉与商业价值系全国众多“亨得利”企业共同创立,应为全国众多“亨得利”企业共同享有,而不应为其中任何一家所独占。
复审阶段,两亨分会提出,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全国“亨得利”企业的共同意愿,并指责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提出异议完全是出于一己私利。
针对两亨分会的说法,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回应称,两亨分会不能代表全国众多“亨得利”企业的共同意愿,也不能代表全国众多“亨得利”企业的共同利益。其仅是一个服务、沟通、信息交流的松散型联谊组织。该公司进一步表示,全国96家已有的“亨得利”企业,两亨分会只有40家,其中上海、北京“亨得利”都不是两亨分会会员。
    最终,商评委在异议复审裁定中称,根据其此前已生效的相关裁定认定事实,“亨得利”为老字号,其市场信誉与商业价值由全国众多“亨得利”企业共同创立,不宜由某一企业或组织所独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为除两亨分会的会员单位外,还有北京、天津等地的以“亨得利”为企业字号的钟表企业,两亨分会在两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可以代表全国的“亨得利”企业申请注册“亨得利”商标。因此,两亨分会的两件“亨得利”商标的注册会损害了众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合法存在的“亨得利”钟表企业就“亨得利”这一商号所享有的合法在先权利。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结果。    
   记者了解到,两亨分会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预期将于2011年3月开庭审理。(记者: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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