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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1-04-20   阅读次数:2103
     在中国酒业市场,提到“五粮液”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早在1991年五粮液商标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期随着“七粮液”白酒投入市场而引发了侵权之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七粮液”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遂以注册商标被侵权为由将 “七粮液”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4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五粮液公司诉称,五粮液集团拥有“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出产的“五粮液”系列酒畅销全国、闻名海内外。五粮液公司发现,被告高某曾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中原七粮液”商标,在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投资设立北京寅午宝公司,该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因“七粮液”酒名与注册商标“五粮液”近似,被告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五粮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五粮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股东高某、销售企业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寅午宝公司辩称,“七粮液”和“中原七粮液”的使用是描述性的商品名称的使用,是合理性的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同时在产品包装顶部标注了其商标,在包装的下部清晰的标明了生产商,并不存在傍名牌的意图。

    本案当庭没有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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