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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状告两家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11日开庭
发布时间:2011-04-12 阅读次数:1703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开心网状告两家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今天(11日)上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第42类餐馆、招待所、理发店、印刷、包装设计、职业指导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并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后来发现北京千橡的两家公司也开了一个“开心网”,于是以“不正当竞争”起诉两家公司,一审胜诉,但仍然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北京二中院判决:1、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两公司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3、驳回开心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心人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包括认定被上诉人使用“开心网”名称进行网站服务与上诉人“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产生误认,被上诉人假冒开心网运营黑帮游戏对上诉人商誉未造成损害。原审法院未能认定二被上诉人使用“kaixin.com”具有恶意;“kaixin.com”网站的所有用户均为开心网(kaixin001.com)损失的用户;原审法院认定上述认定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还提出原审法院只判决被上诉人赔偿40万元,其酌定的赔偿数额太低,根本无法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也不利于对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4、判令二被上诉人在新浪网、《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赔偿额也合理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并针对开心人公司的上诉意见逐一进行了驳斥。(记者 孙莹)
一审法院北京二中院判决:1、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两公司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3、驳回开心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心人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包括认定被上诉人使用“开心网”名称进行网站服务与上诉人“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产生误认,被上诉人假冒开心网运营黑帮游戏对上诉人商誉未造成损害。原审法院未能认定二被上诉人使用“kaixin.com”具有恶意;“kaixin.com”网站的所有用户均为开心网(kaixin001.com)损失的用户;原审法院认定上述认定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还提出原审法院只判决被上诉人赔偿40万元,其酌定的赔偿数额太低,根本无法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也不利于对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4、判令二被上诉人在新浪网、《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赔偿额也合理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并针对开心人公司的上诉意见逐一进行了驳斥。(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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