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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咖啡厅名称及所售食品名称侵权,河南省南阳某酒店吃了官司,最终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被侵权方损失2万元。
2010年和2011年,北京喜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CEBO COFFEE”、“喜堡”等4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5年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咖啡馆等,核定使用商品为咖啡、冰淇淋、面包等。2012年,北京喜堡发现南阳道一酒店在南阳市解放路开设“喜堡西餐咖啡厅”,并销售含有“CEBO”和“喜堡”字样的食品,给顾客出具的是南阳市卧龙区上岛咖啡厅的发票。北京喜堡认为道一酒店和南阳市卧龙区上岛咖啡厅业主李金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清除现有商标标识,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被告南阳道一酒店辩称,自己与北京喜堡不属同一行业不构成侵权,且接到法院手续后,自己已停止使用“喜堡”,更换为“喜-堡”。“喜堡”商标系2011年4月前后注册,公众知之甚少,南阳道一酒店并未因此带来经济效益。被告李金星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阳道一酒店行为侵犯了北京喜堡的商标权,李金星和该酒店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考虑到北京喜堡注册商标时间不长,南阳道一酒店侵权时间也很短,故法院对赔偿数额酌定为2万元。
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停止对北京喜堡 “喜堡”、“CEBO”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消除侵权商标标识;两被告连带赔偿北京喜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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